| 雄獅旅遊線上訂位與購票須知 |
| 權責說明 |
| 1.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需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旅客代理人之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消費者本人。消費者並有義務查詢網站上各行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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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如訂位時姓名輸入錯誤,護照或簽證效期不足等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 |
| 訂位規定 |
| 1. 本訂位系統不接受3日(不含當日)以內出發之訂位,3日以內之訂位請電洽雄獅旅遊由專人代為訂位。 |
| 2.訂位時輸入之英文姓名必須與護照上英文姓名相同,若姓名輸入錯誤,必須取消原訂位 記錄重新訂位,若因此造成旅客無法成行,本網站恕不負責(航空公司不接受姓名更改, 即使開票亦無法登機)。 |
| 3.在訂位成功後 (1)出發日前7天內之機票請立即完成開票付款;若沒能立即完成開票付款,請務必於提示有效期限內開票付款完成,逾時系統將自動取消訂單,不再保留您的機位。 (2)出發日前8至15天內之機票,開票付款期限保留至訂購日之次一日下午18:00,逾時系統將自動取消訂單,不再保留您的機位。 (3)出發日前16天以上之機票,開票付款期限保留至訂購日之次5日下午18:00,逾時系統將自動取消訂單,不再保留您的機位。 (4)如遇特殊日子(如:過年、寒暑假等等)或特殊專案票價,開票期限以航空公司規定為準。 |
| 4.依航空公司規定,消費者於同一家航空公司不得有兩個(或以上)之訂位紀錄(同一旅客訂購同一航空公司之相同航班日期者視為重複訂位),如因重複訂位被航空公司取消機位所造成之損失,本網站恕不負責。 |
| 5.本網站將協助旅客向航空公司確認由台灣出發的航班;旅客須負責自行向航空公司確認回程航班 |
| 6.機票相關規定須以航空公司公告為準。如付款完成後察有抵觸者,本公司保留刷退權利。 |
| 7.本網站上公告票價為當日付款適用票價。如線上訂位後,未於當日付款者,日後付款時以客 服人員重新核價之金額為主。(3日內開票付款者,可享網上訂位價!逾期者恕無此優惠) |
| 更改訂單 |
| 1.已付款但尚未開票者,因更改行程導致與原訂位記錄不同所產生之機票差價,必須補足差價方可開票。 |
| 2.已付款且已開票者,因更改行程導致與原訂位記錄不同,必須將原機票依退票規定辦理退票,產生之退票手續費需由旅客自負,再另外付款開立新機票。 |
| 取消訂單 |
| 1.已付款但尚未開票者,本網站將收取原付款金額3%的作業手續費,其餘款項將依原付款方式退回。 |
| 退票規定 |
| 一.什麼票不能退? 1.團體票、量販票、限量票等特惠機票或網頁有載明不可退票之限制者,不能退票。 2.包機機票在票價欄位未標示價格,而是標示"CHARTER"(包機),不能退票。 3.特定航空公司若"NO-SHOW"(未如期搭乘)或機票一經使用皆不能退票。 4.特殊優惠票,或機票標示"NON-REF"或"NON-REFUNDABLE"(不可退款),不能退票。 5.機票未依順序使用,則未使用部份不能退票(例如台北-香港-台北,已使用香港-台北,則台北-香港就不能退票,或台北-香港-巴黎-香港-台北,已使用巴黎-香港,則台北-香港-巴黎及香港-台北均不能退票)。 6.已使用部份之機票價值超過原來購買之機票價值則無退票價值,不能退票。 7.實體機票的PASSENGER COUPON(客戶留底聯)遺失,只剩下搭乘聯,不能退票。 8.大部份航空公司規定機票以票上記載開票日起算一年內必須辦理退票,如超過將視為自動放棄不能退票,實際可退票期限依各航空公司規定。 9.大陸民航籍航空公司規定限於機票上敲印的出發效期止日(含)前申辦退票,逾期無法受理退票。 10.大陸民航籍航空公司機票或某些特惠機票,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罰金普遍較高,請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則說明。 11.如果不是上述之特殊機票,全程未使用者均可辦理退票,但並非全額退費,需扣除航空公司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及本公司規定收取之費用,請務必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定說明。 二、退票申請: 1.需確定是向本公司購買並開立之機票,才能向本公司申辦退票。 2.請向業務人員索取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填寫,連同護照影本交付或傳真給業務人員處理。(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 3.若是實體機票,請將要辦退之機票、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及護照影本,親自交付或掛號郵寄給原業務人員。 4.若購買機票時有附贈贈品或加購商品,皆須一併附上,否則將依當時的活動規定或航空公司規定,扣除該贈品或商品之費用。 5.約4-6個月後可電洽您的業務人員查詢退票進度。全台服務電話 三、退票流程: 1.退票作業時間約需4個月以上 (外籍航空或大陸民航籍航空則長達7-12個月或更久),如有資料不齊全,需等資料齊全後才開始計算退票時間。 2.退票作業是由本公司票務部門送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轉呈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票務部門計價後經財會單位核准,再通知本公司領款或撥款給本公司。 3.本公司於收到款項後,會依您購買機票時之付款方式(匯款、支票、刷退)將退票款退還,如機票是以信用卡購買時,退票款只得退還至原付款之信用卡帳戶。 四、退票手續費: 1.全程未程用:若此機票是屬於可退票的票,在全程未使用的狀況下可申請退票,退票手續費收取辦法如下: 退票收取標準:以原購買價格(含稅) – 減10%(本公司收取之費用) - 減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 =實際可退金額。 大陸民航籍機票退票收取標準:以原購買價格(含稅) – 減50%(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 = 實際應退金額。(出票航空公司為:東方航空/四川航空/國際航空/海南航空/南方航空/廈門航空/上海航空/深圳航空/山東航空)。 若遇天災人禍(例:颱風、病亡等)之特殊情況辦理退票,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除航空公司收取之費用外,本公司酌收退票手續費NT500元整。 2.部份行程已程用: 必須送回航空公司計算已使用航段價值,退票時間需4個月以上。 退票收取標準:使用過部份航段之機票,航空公司會以機票的票面價格為計價基準,計算已使用之航段價值,用原航空公司結帳之金額減已使用之航段價值,減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500元=實際可退金額。 促銷票或網路促銷票或其他特殊票種等,有可能一經使用即無退票價值。 例如: 台北/東京來回機票原購買價NT7500元,已使用之台北/東京航段經計算價值NT7000元,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NT1200元,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500元= 負NT-1200元(已無退票價值)。 台北/洛杉磯來回機票原購買價NT28000元+稅金NT8470元,已使用之台北/洛杉磯航段經計算價值NT28500元+TAX NT4000元=機票已無退票價值,但稅金可退NT4470元,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NT1500元,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500元= 可退金額NT2470元。 五、遺失機票的處理程序: 1.請詢問航空公司是否可辦理補發替代機票,若可以請親自帶護照影本到航空公司票務櫃台開立替代機票,一般需額外支付補發手續費(台灣地區開票之華航及長榮收取約美金50元手續費,其它航空請依各航空公司之規定辦理)。 2.遺失後,如果不再使用該票,則需辦理退票手續,航空公司將等待4-6個月後,確定無人使用再以退票手續辦理退費,退票作業時間及手續費將依退票辦法之規定辦理。 3.若在國外遺失機票,請詢問航空公司是否可辦理補發『替代機票』,若可以,航空公司會要求旅客重新付費購買新票,並在機票上註明『遺失機票補發』。旅客必須將新票票根、收據、刷卡單、護照影本,回國後交由本公司或航空公司票務櫃台辦理新票退費,作業時間大約需10-18個月不等(依各航空公司規定辦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旅客,退票手續費將依退票辦法之規定辦理。 4.若航空公司無法辦理補發『替代機票』,則需另購機票且無法辦理退票,而原遺失機票則依該票票規規定是否可辦理退票,退票作業時間及手續費將依退票辦法之規定辦理。 5.航空公司承辦遺失機票過程中,如6個月內機票有被使用,則該機票將無法辦理退票退費。 6.部份航空要求另外提供遺失地警局之報案證明。(辦理時請依照各家航空之需求再提供)。 7.上述情況仍需視各航空公司規定而異。 |
| 傳真刷卡規定 |
| 1.如使用傳真刷卡一律只限消費者本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 |
| 2.如需代傳真刷卡付款者,為了交易安全只限配偶,直系親屬,或同訂單之其他旅客 如非以上關係;例如:朋友/同事/乾哥(妹)/表兄弟(妹)等等...其他關係者 很抱歉,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必須請”持卡人本人”到本公司現場刷卡完成付款。 |